Monday, April 04, 2011

好一朵有力的茉莉花!(二)

當阿拉伯國家聯盟,非洲聯盟與伊斯蘭會議組織在2011220-21日紛紛就利比亞政府屠殺無武裝的示威平民發表公開譴責之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便於225日召開特別會議,在47個會員國全體無異議的情況下通過強烈譴責利比亞政府違反人權的決議案,要求利國政府立即無條件停止對平民的敵對暴力行為,強烈建議聯合國大會停止利比亞在人權理事會的會員國席次與相關權益,認為格達費政權鎮壓示威群眾的做法與造成大量平民死傷的事證已構成違反人道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並要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主席立即組建一個調查利比亞違反人權的國際委員。


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隔日(226日)也召開關於利比亞情勢的緊急會議,15個會員國一致同意通過安理會第1970號決議案。該決議案引用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關於維持國際和平的條款(特別是第41條)對格達費政權採取數項制裁行動,包括武器禁運,旅行禁制,財產凍結等。31日,聯合國大會依照人權理事會與安全理事會先前的決議,以全體無異議的方式通過一項史無前例的決議案,暫停利比亞在人權理事會的席位與相關權利,這充分說明國際社會成員對譴責利比亞政府違反人權的高度共識。


然而,聯合國一連串的決議與譴責動作未能成功迫使格達費政權改變暴力鎮壓反政府運動的決定,雙方武裝衝突繼續惡化,造成更多平民死傷與財務損失。安全理事會遂於317日再度開會,並以10票贊成,5票棄權,無人反對的結果通過了1973號決議案。該決議案在原先制裁孤立利比亞政府的1970號決議案之上,進一步宣佈利比亞的武裝衝突局勢已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因此適用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中關於動員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維持國際和平的條款。1973號決議案(一)授權各國與相關區域組織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保護利比亞平民及平民居住區域免受暴力攻擊的威脅,但不可以外國武裝力量佔領利比亞領土;(二)設定利比亞全部領空為禁航區,除了人道救援以及經聯合國授權允許的班機,其餘一律禁止進入或離開利比領空,而安理會授權各國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禁航區的規定;(三)授權利比亞鄰國加強查核對利國實施武器禁運的各種檢查;(四)禁止任何在利比亞註冊的飛行器在任何國家降落,起飛,與通過該國領空;(五)擴大先前實施的財產凍結,使其延伸到任何利比亞政府或該政府控制之機構在海外持有的經濟資源,以及任何被聯合國認定為可能被利比亞政府所利用的經濟資源。1973號決議案為國際社會對利比亞進行人道干涉與人道救援提供了國際法的基礎,而法國,英國與美國及其中東盟國在該決議案通過之後便立即對利比亞政府的防空力量與空中武力進行精確打擊,以確保禁航區的命令得到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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